2013年12月15日 星期日

台灣背包客國外旅遊申請護照須知





申請普通護照須知



您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網站查看詳細資料
http://www.boca.gov.tw/np.asp?ctNode=673&mp=1

1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7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、雲嘉南、南、東辦事處辦理;或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()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,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另自101815日起未滿14歲者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請求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人別確認。

2.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。

3.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(直4.5公分且橫3.5公分,不含邊框)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(照片規格如注意事項1),照片一張黏貼,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。

4.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,300元。但未滿14歲者、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,未免除兵役義務,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,每本收費新台幣900元。

5.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。

6. 年滿14歲及領有國民身分證者,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,並將正、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(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日期)。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,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(驗畢退還),並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(請保留完整記事欄)。

7. 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;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,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文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。

8.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、服替代役役男於送件前,請持相關兵役證件(已服完兵役、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)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臺,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(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,直接向上述櫃臺申請加蓋戳記),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臺遞件。(請參閱「接近役齡男子、役男、國軍人員、後備軍人申請護照須知」)。

9. 工作天數(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):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;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。

10.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:30至下午5:00,中午不休息;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:00止(國定例假日除外)。

11. 依國際慣例,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。

辦事處:
申請護照、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
上午:0830 — 下午:1700 (中午不休息,另申辦護照櫃台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:00)

  • 北部: 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5

      (02) 2343-2888 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
  • 中部: 台中市黎明路25031

      (04)22510799  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
  • 嘉雲南嘉義市吳鳳北路1842

     (05)-2251567
  • 南部: 高雄市成功一路4362

     (07) 211- 0605
  • 東部: 花蓮市中山路3716


    (03) 833-1041  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